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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我任村委会主任期间,积极争取上级支农资金7万元,为本村的两个村民小组各打机电井一眼,并实施了配套,当时是我自己筹措资金(以我个人名义向两个组长借的),工程完工后经乡政府验收合格后拨付的该款项,此款是我和村里会计一同从乡财政所支回来的,我携带此款外出打工,当时没还给两位组长,现在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起诉我,请问该罪名是否成立?

刑事案件
2012-11-01 16: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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