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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在某个村民小组负责办理林权证,在办理每一农户的林权证时,由于我们工作疏忽(一可以说是农户未提供承包集体土地协议书),林权证承包期限(70年)超出其承包集体土地期限。现在该农户承包集体土地期限已到期,集体想收回土地不在给他承包,集体理由: 土地承包期限已到, 林权证无效,因此,集体要收回土地;农户理由:我合法取得林权证,即通过“公式-村民小组-村委会-乡政府-县政府”,责问村民小组当时为什么未提出异议?因此,我取得的林权证是合法的,不应该收回承包的土地,应当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请问应当如何处理这桩纠纷?我们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或者林业局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经济相关
2012-10-31 19: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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