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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银行申请贷款30万,以自家房产做抵押,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不动产手续。银行并未立即放款,而是一周后与我经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40万的贷款合同,合同注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不再进行变更登记”。最后银行发放贷款,贷款期满后,我没有按期还贷,银行起诉要求优先就我的住房变卖款受偿。而卧的辩词是:“40万贷款未作抵押登记,银行只是普通债权人,无权就住房变卖款优先受偿”请问,没有变更登记,银行到底能否优先受偿?

证券投资
2012-11-01 17: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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