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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日,受单位派遣我前去宜春市听课学习,单位组织者为了来回方便,要求我和另一个人各开一辆小车去宜春,一起十人两辆车。8.23日晚约20:50在回来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经抢救而死亡。经过双方协商,我为此事赔偿对方近四十万元,除去保险理赔,本人净出约16万元。我到学校和教育局要求分担部分责任,但单位领导以“没有派车单”为名,拒绝承担任何责任。为此,本人是否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请专家指教!

交通事故
2012-10-29 23: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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