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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是会所的保安,当班期间偷出一批电脑要卖。于是电话给收垃圾的人去收购。由于收垃圾的人当天不在南宁,就联系赵某过去收。于是赵某叫上李某一起去。两人来到距离会所不远处收购了这批电脑。 回来以后,林某再次电话问赵某还有四台电视要不要,随即赵某把电话交给李某谈价。谈成价格之后两人继续前往收购,两人来到那个地方时看到一台电视已经放在草地上,于是赵某把这台电视先用电动车拉回去,由李某在那等候。 在李某等候的时候,林某要求李某进来帮搭个帮手抬出去,于是李某进去帮抬出。 到了最后一台电脑时,林某说拆不了,李某告知他抬起来即可。(李某交代没有进去帮拆,只是进去帮抬)。购买的时候李某没有带钱,赵某出的钱,过后才平分。这批购买的物品经过签定价值为五万多元。 李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很好,第一时间退还了全部赃物,主观上没有恶意要盗窃的意识。 目前法院一审以盗窃共犯论处,被处以有期徒刑四年。是否合理?我们是否可以争取二审上诉,争取搞一个缓刑呢?

刑事案件
2012-10-30 10: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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