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到2012年2月1日终止。至今没有续签,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等照旧。合同上有写明,合同到期双方没有异议的,默认为延续3个月,3个月后自动终止。现在已经超过3个月的默认期。我打算离职,可以要求劳动仲裁吗,能要求赔偿多少。希望有具体的答复,期间涉及到我3月份有拿到上年度的年终奖,这块金额是否一起计算到赔偿金的工资基数里面(因为我查询到劳动法是以双倍工资的基数索赔的),我手头有公司的劳动合同,2012年的工资单(合同过期后),可以劳动仲裁的话,我除了工资单,劳动合同和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还需要提供什么文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