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受害方被人伤成重伤后,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受害方一笔民事赔偿金。但我看到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不太明白意思。
《民事诉讼法》239条规定:...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申请执行期间为2年,若已超过执行时效,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不影响对方同意履行赔偿义务。
请问:1 法院判决下达之日起就是申请执行时效开始之日吗?
2 超过执行时效后,受害方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不影响对方同意履行赔偿义务。 这话怎么理解?是说超过后,被告方想赔就赔,不想赔受害方也没办法吗?
3 超过执行时效后,被告方如果一直没经济来源,受害方就一直拿不到赔偿金吗?
4 超过执行时效后,被告方有经济来源拖着不想赔偿,受害方可以起诉法院要求他赔偿吗?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