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各位律师,您好: 1、四年前,我在长春宽城区注册了个体户,从事软件开发与销售业务,含电脑耗材的销售,今年初因开发票总额超过70万,被宽城国税注销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发票本。 2、于是我在原地点注册了国元软件有限公司(因一些客户合同没有结款,所以原个体户未注销)。宽城国税有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开发票总额超过50万的,要提高发票税率,并自动转为一般纳税人。因我公司有另一个业务,即电脑耗材销售,它是要先进货再加价销售,而国税只认实际发票额,不认厂家的成本发票。 3、于是,我考虑再注册个体户:国元科技中心(同时注销原来的个体户),而新个体户的负责人是国元软件有限公司(我是法人)的股东,公司名称与新个体户名称,有相同字号:国元 4、我想以后单独用新个体户开设备发票、签订设备销售合同。而公司开软件方面发票。 5、我们尊纪守法,只想合理的节税、避税。 请问:我上述作法是否妥当?哪个地方做的不对,烦请指导并提出建议,谢谢。

公司企业
2012-10-20 20:19:1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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