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期间异地发生连环追尾,我方全责任。报警后交警出具责任书,我方跟随其到保险公司定损垫付,结果抵达后保险公司下班,前方三车怕我们离开,扣了车和行车本,由我方支付前三方住宿费用1500元左右,次日最轻微碰撞车主定损我方垫付后离开。第二辆车要求要他指定的店定损,店主初步定后要求垫付11000元(并称1000元为发票费用),并声称假期后才能出具发票,详细定损后会多退少补,给我方出具了一张收据。后来定损不到八千元,店家却以车主不同意为由拒绝返还余款。受损最严重的车主要求我方先支付三万元然后多退少补,否则要求我方跟随回本地定损,为防意外我方同意跟随其回他居住地定损,结果他不同意保险公司定损金额,次日又提出全车喷漆,保险公司不同意赔付,他要求由我方出资,针对该车主不断得寸进尺的表现,又怕妻儿受到伤害,我方离开,并打电话承诺会承担修车费用,只等定损明细出来就赔付。最后定损22000元,由于其要求全车喷漆由我方出资,我们最终支付了24500元。我想请问律师,保险公司不赔付的部分我们是不是应该支付,如果不支付垫付的余款如何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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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您先不要着急给受害人赔偿,可以让受害人起诉解决,法院会判决你和保险公司之间具体赔偿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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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方属于超出保险额度范围的正常损失,那么你应当支付。界定正常损失,最好还是交给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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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不过很麻烦,必须到当地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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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