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单位在向甲方收取分包单位配合费时,分包单位分包合同内包含部分设备费,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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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疆2004年发布的建筑工程定额费用标准第六节第一条之规定:“一、本费用定额定额是按单位工程综合测算而制定的,建设单位必须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量全部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如果建设单位将其中的一部分工程量(如铝合金门窗、铝合金吊顶、铝合金隔断、铝合金墙面、铝合金墙裙等)分包给另一个施工单位,承包主体工程施工单位仍应以整个单位工程的定额直接费(或定额人工费)向建设单位收取应计取的全部费用。”从该标准中可以看出承包方式有两种:即1、包工包料形式2、甲供材料形式(包工不包料)。针对所提的问题,以第一种形式承包应按分包总价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系数记取配合费,以第二种形式承包应扣除设备费后记取配合费。但根据国内惯例在第二种承包方式情况系,建设单位应支付设备现场保管费,系数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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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的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员都懂得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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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