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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案例2】某储运有限公司诉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案 【争议焦点】 订立了仓储合同后,存货人一直未交付货物,该仓储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摘要】 当事人基本状况: 原告:某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路23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男,34岁,某储运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2号A座。 法定代表人:张某,女,38岁,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及经过介绍: 1999年7月,被告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从外地采购了一批真皮皮鞋,因为库房紧张,这批皮鞋无处存放,于是被告联系了原告某储运有限公司准备就此批皮鞋签订一份仓储合同。1999年7月20日,双方正式签订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某储运有限公司为被告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仓储保管真皮皮鞋一批,时间为6个月,从1999年7月23日起开始计算期间,保管费为2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为履行该合同开始积极准备仓库,进行腾空和清扫整理工作,并专门为储藏真皮皮鞋采取了一定的措施。1999年7月21日,原告某储运有限公司收到了来自另外一个公司的要约,要求和原告签订一份仓储合同。但原告考虑到目前仅有的空库基于与被告已订立的仓储合同将储存被告的货物,因而拒绝了这家公司的要约。1999年7月22日,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某储运有限公司发来紧急电报,声称由于皮鞋供货商违约,原定储存的皮鞋无法采购人库,因此不再需要某储运有限公司提供仓库保管货物了(后经法院查明,被告违反已订立的仓储合同是因为在23 日之前,该公司找到了愿意以收取更低的保管费而为被告的货物提供仓储服务的另一家公司)。原告当即打电话与被告进行交涉,被告以货物还未人库,合同还未生效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原告遂将其诉至该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诉讼请求: . 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382条之规定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仓储合同已经成立,判决被告由于违反合同之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保管费2万元。

公司企业
2012-10-18 11:53:39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对于存货人可以主张合同成立,但是未生效。被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赔偿范围仅指信赖利益损失即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而对于2万元的损失不适于可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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