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开具发票一张由于付款单位变更,我公司又于2012年7月17日重新开具发票一张,金额相同。在取回第一张发票联时,甲方丢失,未找回。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妥当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我们作了登报声明。
甲方也已经开具了丢失证明,请问应如何处理。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