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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当时意气用事,给别人担保贷款。近日,由于借款人无能力还款,朋友接到了法院传票。可是,当时担保时只有我朋友一个人的签名,其对象没去也没有签名(担保合同上要求夫妻双方都得签名)。当时担保签名是在借款人的车上签的,也不是在银行内签名。而且朋友当时不知道借款用途,是在接到法院传票后问借款人才得知,这个借款是属于“借新还旧”,上一年的贷款我朋友没有担保。请问,依据第39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我朋友是不是无责任呢?怎样证明属于“不知道”的情况呢? 问题补充:新贷与旧贷不系同一保证人。

债权债务
2012-10-18 16: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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