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7日晚,甲男趁其妻子上夜班之机,乔装打扮后外出作案。当甲男来到一昏暗僻静之处,见面前有一妇女,便尾随其后将其击倒而实施奸淫,奸毕又抢其挎包(内有现金230余元),然后逃离现场。被害妇女连夜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可当其报案后回到家时,惊奇地发现自己的挎包已在家中桌上,方知强奸、抢劫自己者正是自己的丈夫。甲男也因此认为无事,并于第二天偕同妻子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主动交代强奸、抢劫其妻的全部事实。从犯罪客体角度谈谈李某的行为是否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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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构成强奸和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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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涉嫌构成强奸、抢劫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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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看证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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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构成强奸罪,被害人不诉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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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