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婚前09年银行按揭买的房子,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上写的买受人是男方,共同受买人是女方,买受人的户口写的是五城区,男方买的房子在温江区。
2、与银行签订的房屋贷款合同上贷款人写的是我们2个人,住址登记的是集体户口所在地青羊区人才交流中心,签订的房产按揭贷款保证合同男方是借款人,女方是保证人,并且在办理房屋购买后经公证处公正授权委托开发商和银行帮我们办理房产证等相关事宜,公正书上明确说明我们当时委托的时候未婚。
我们是10年领取的结婚证,但是房产证上写的日期是2011年,男女方各一份房产证,请问:
1、这属不属于婚前财产?如果属于,是属于男方还是女方?
2、如果女方把户口迁到我们目前所住地温江后想再次在大成都范围内的周边区县(五城区除外)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结合新的婚姻法请问是属于首套房还是二套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