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某电视法律节目如此说:离婚协议写明男的要房产和小孩,并在小孩成年后过户给小孩,但离婚后,男的反悔,不过户给小孩了,小孩告父亲失败。律师说协议只在民政局办理,没去公正不算。是这样吗?我有类似纠纷:10年前我在婚后以个人名义购入房产一处,2年后离婚,在供房产协议给女方,但离婚后发现女方是因为有第三者才提出的离婚,而且我离婚前也刚失业,因为离婚更是一团糟,所以问女方要回房产,代价是原来协议她负责的债务我承受,然后她搬走了另买了房产。 由于当时是口头协议,更没想人性如此恶劣,过了几年后我需要处理房产,但中介说离婚的要看离婚协议,于是我找前妻写一份补充协议,竟然遭到拒绝……如果真像开头说的案例,那我的协议也只在民政局搞的,没去公证处,是否也一样?而且听说有什么追诉期?她这么多年没找我去过户给她,是否已经不用理会什么协议?我现在很迫切要处理房产,应该怎么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