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夫于2011年8月18日驾驶农用车逆行时与一辆三轮车(改装为电动车)相撞(骑电动车者当时搭载着自己的妻女两人),致使骑电动车的妻子双脚受伤,其中左脚轻伤,右脚受重伤,我姐夫立即将伤者送往离事故地点最近的医院进行救治,经手术成功,于2012年1月底出院,住院期间我姐夫已付6万元医疗费。出院后,伤者请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今年国庆前要求我姐夫赔偿12万元了事,昨天(2012年10月12日)又说要赔偿25万元,我姐夫不明白伤者凭什么改口要价,如果我姐夫交不起这笔赔偿款该怎么办?伤者的行为是否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