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在研究开发出多款产品,其中一款产品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直接销售(本公司才有资质),但销售环节会直接面临回扣等问题,为了避免商业贿赂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是否可以采用代理商制,在各地招收代理商,代理商以自然人或代理商法人的身份去开发市场,由代理商去做公关工作(回扣),但由我公司给代理商开发的客户开发票并提供实际服务,这个时候采用营业额分成或利润分成的方式给代理商支付费用,可以规避商业贿赂的法律风险吗?
代理商不是我公司股东,也不是员工,可以给他利润分成吗?分成的比率有法律上限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