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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民炒股亏损,欲退出股市,其所在证卷公司服务部工作人员劝其不退出,可帮其资金恢复到原有水平。并写下保证,若亏损私人赔偿其损失。后股民继续亏损,该负责人逃之夭夭,股民起诉到法院,要求证卷公司赔钱,一审认定属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证券公司不负责任,二审认为是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判决证券公司赔偿股民全部损失。证券公司不服,请问,证券公司应负责任吗,若有,是否承担股民全部损失?[em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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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如果是日常与该股民接触的人员,应该认为是职务行为.
此约定无效,但是主要责任在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至少应该由证券公司承担承诺后的损失的大部分甚至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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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该赔偿不应该是恢复到未承诺前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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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看你的案卷难以回答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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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为职务行为,则应由双方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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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约定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双方都有过错可由双方视情形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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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