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交警要扣我弟弟骑的三轮车,然后我弟弟不下车,几个警察就硬拉我弟弟,把我弟弟的手拉掉皮了,
后来我哥哥去了,上去就把警察的鼻子打了拳,打流血了,然后他们被带去了公安局,当时说那个警察鼻子骨折了,然后当晚公安局就发了一个(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里面内容如下:违法行为人:XXX因家人驾驶无牌无证的正三轮电动车违规上路行驶,被开发区大队民警XXX依法纠章而对民警不满,用拳头击打面部,造成其鼻骨骨折。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查获经过,报案材料,受害人陈述,受害人门诊病历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在发了这个决定书后,当晚就把人拘了,后来过了三天,又让我们去拿了个(拘留通知书)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已于(就是拿拘留通知书的那天)将涉嫌妨害公务罪的XX刑事拘留。
向广大懂法的人咨询下,为什么会这样,之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有在未发拘留书前关押的几天,难道不算吗?还有就是,有没有可能别人上诉,经过法院判刑。请大家帮帮忙忙,我们能做些什么,请大家讲的详细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