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朋友:你好!
我一堂弟于2007年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2007年被判刑后即到**监狱,服刑期间狱方安排其道井下挖煤(劳动),2012年初由**监区到**继续服刑,2012年10月10日狱方通知我叔到**监狱**监区,被告知我堂弟患了肺癌。我堂弟曾在部队服役,2011年底才从部队复员回家,身体素质非常好,现在却患了肺癌,我们认为与其在服刑期间从事的工作有关,因为挖煤作业会吸收煤尘,引起煤尘肺,进而导致肺癌。如果煤井中健康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如空气中煤尘浓度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需要提供场所检测数据,也就意味着狱方没有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构成对犯人的健康权益的侵犯,实质上没有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义务,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我堂弟或我叔是否可以据此要求狱方支付该犯人的治疗费用并提出相关对犯人个人健康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请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