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2日下午14时许,被告在公司因发生口角与他人(公司已经开除处理)打架,造成人身伤害(已经报案处理,处理单位黄岛区辛安派出所),原告与其他同事(李涛,孙亮)将其送至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黄岛分院),并为其办理医疗卡,并充值1200元作为医疗费用,被告在治疗后从公司辞职,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归还医疗费用,但被告坚持在案情结束拿到赔付后再支持,后多次与其联系,被告拒接电话,导致无法联系本人,原告短信告知被告要求归还医疗费用,被告均不回复,导致原告蒙受经济损失,原告作为一名打工,其垫付医疗费用占其工资二分之一,给其生活造成不便,现要求被告支付垫付医疗费用,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请问这种起诉胜诉是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