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签合同的时候,还要签补充协议。 合同里没什么问题 就是看到补充协议的第9条:除合同和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房,在出卖人同意买受人提出的退房请求时,可以退房,但买受人必须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价款总金额的20%作为退房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付款项中扣除税费,手续费,违约金后将余款无息退回买受人,若买受人已付款项不足以扣除上述费用的,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还有第18条:本 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后与合同同时生效。本补充协议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请问 这两条合理吗? 开发商不愿意修改 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