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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 2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由于**人民医院医务人员不作为,草率诊断,只是诊断出:1右侧髋臼骨折,2、右侧髋关节脱位,3、右眉弓皮肤挫裂伤,4、右肺下叶肺挫伤,5、脾挫伤,6、腹腔出血原因待查。且在丰都县人民医院外一科住院长达27天,也没有对右骨框骨折进行治疗,造成申请人人身损害,右眼出现复视现象,且病情越来越严重。   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 一、2012年4月28日7时许,申请人在丰都县名山街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伤,2012年4月28日9时许被救护车送入丰都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当时医院救护人员发现我右眼受伤,流了很多血,但是医生只是对我眼睛做了简单的消毒处理就缝了针,就把我送进了重诊监护室,期间一直在外一科治疗,直到2012年5月25日出院,一直没有对我的眼睛进行治疗。 二、2012年4月28日住院当天,丰都县人民医院对我进行了CT,而且在CT检查报告单上的诊断意见第一条上写着:考虑右侧筛窦纸板骨折,筛窦内积压。但是丰都县人民医院把我送入了外一科进行治疗,并没有让眼科的医生对我进行应有的及时治疗,造成现在右侧内直肌增粗,出现复视的现象。如果当时及时治疗肯定右眼不会像现在这么严重,医院的不作为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损害。 三、在丰都县人民医院住院的27天期间,申请人向医院医务人员反映眼睛不舒服,向右边斜视产生重影现象,但是医生告知是车祸导致脑部碰撞的原因,休息一段时间就没事了。直到我2012年9月10日上重庆爱尔眼科和重庆市江北中医院进行诊断后,才得知申请人右眼框骨折,确诊复视,且右侧内直肌增粗。被申请人医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没有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四、在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被申请人未及时对右眼进行治疗,导致申请人错过最佳治疗时段,导致病情恶化,被申请人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是造成申请人人身多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明知申请人病情已经很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使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申请人身体损害,病情恶化。

医疗纠纷
2012-10-10 22: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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