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本人是2002年1月入职,在此单位工作已经满10年了,且在新劳动法以后也连续签合同2次了,第二次合同2013年1月到期,公司通知:以减少支出为理由,打算2012年11月关闭驻在客户的驻在仓,要求跟我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回复:只同意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我个人认为我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应当跟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现公司突然以“减少支出为理由”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个人认为公司此做法属于违法行为,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2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是否有法律的支持?盼给予回复,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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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现在要做的最重要的工作是拿到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书/证明书。
二、你可以要求支付2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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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是合法的,应从你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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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你满10年之日就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签订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追问:唐律师:
您好!
感谢您给予回答。
现在公司要求我提供相关的《劳动法》资料,刚我查看了一下《劳动法》的资料,并没有明确说明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一定要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公司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我是否可以不接受公司辞退我?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盼给予回复为O(∩_∩)O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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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现在要做的最重要的工作是拿到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书/证明书。二、你可以要求支付2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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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支付2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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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