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商品房情况如下:
1、与开发商于2011年5月签订内购合同,付全款,约定2011年末入户,实际结果未入户,开发商因为延迟入户,违反合同约定,向每户业主赔偿5000元,未以现金形式兑付,约定正式进户时减免进户费的形式达成,进户时间随补充合同调整为2012年7月份。
2、到了二次约定进户时间,即2012年7月份,开发商仍未完成进户工作,又违反合同约定。
3、期间有业主发现两梯三户的户型,被开发商改成两梯5户的形式建造,我前往与开发商销售经理沟通,结果是开发商销售经理以人格担保,并未修改。但实际可看房时,果然是两梯五户,我购买的是商品房,改变户型后,夹杂着赚租房在其中,我认为我被开发商欺骗,再次与开发商理论此事时,开发商全然改变态度,说我们有批文,有权修改(楼体格局变动与业主无关,业主自身户型无变动即不算违约)。
4、合同中关于进户条件项,是如下规定:
符合验收合格条件即可入库,但有几个钩选项:(验收合格、局部验收合格、全部验收合格、得到验收许可证,均是什么解释呢,这几项开发商打了差,是否有权这样做,这个差是否有法律效力?)
5、我已付全款了。
6、目前房屋已俊工,开发商实际无验收许可证,但要求业主入户。
7、我做为业主,有权要求不进户或者要求退房么?从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我的主动权在哪里?
请帮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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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您有权利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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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你的陈述,可以请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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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