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房子到明年4月(租金已经交到明年1月,并有一个月押金在房东手中),但由于买房结婚因此只想租到明年1月。自己违约并愿意交违约金(一个月房租)。后来房东以不愿浪费采暖费为由商量提前搬出并说明不算我们违约,不必交违约金。自己这边考虑后决定不用房东交付今年的采暖费,并在12月9日前(房租交到了明年1月9日)搬出,押金及多出的房子,房东返还。但后来房东找到了新租客,强制我们今年11月必须搬出。但新房11月还不能住,房东这种做法是否违约?我们可以怎样处理?合同中规定任何一方不到租期就返回,赔偿对方1600。我们多交的房租,押金还有她的违约金是否可以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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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不成,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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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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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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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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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