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2000年动迁货币分房贴钱买了现在住房,当时老房子动迁前房子的东半间是我92年向姓蔡房东买的,而西半间是父亲78年向姓杨房东买的,88年父亲去世,90年时母亲说为了今后发土地证方便希望将西半间父亲产权名改成我的名字,故要求三个妹妹在《放弃房产权利》书上签名,但她们要我写个协议,意思是“1.西半间房是1978年买下,当时房子户名是王文彬,现因国家发土地证而父亲已去世以及今后调房需要故经家庭协议将房子户名由父亲名改为儿子王克显名。2.今后房子继承人虽是王克显,但王克显承认母亲及三个妹妹对家中西半间平房拥有权利”。于90年2月27日我写了协议,90年2月28日她们也分别在《放弃房产权利》书上签了名,至此《放弃房产权利》书交到房管所存档。2000年老房子动迁了(当时东半间房西半间房已合并成一个产权是我的名字),当时妹妹们已出嫁户口不在我处因此她们对动迁没提过要求。2012年8月我母亲也去世了,现在她们向我提出对老房子的要求,88年后母亲一直是我赡养的,现在的房子母亲的一份已公证给我了。请问周律师她们对老房子西半间的要求法律上有依据吗?如果退一步说分割的话该如何分割?协议有时效性吗?谢谢解答.
2012.9.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