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海卖了辆蓝沪C摩托车给外省市人员.现对方不能过户.和对方写的转让协议中没有写明交货地点和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现在只有收据上写了具体地址.比如:一方写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收到某某的摩托车并签名,另一人写我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收到某某的买车款并签名.现对方不肯退车,为了避免今后的麻烦,我想起诉撤销合同。
请问:1、这种情况可以以收据上的地址作为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吗?
2、如果收据不能作为证据,那我以卖方履行义务,或者收款人的地址确定合同履行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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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是可以的。第二个:收款人的地址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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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车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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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进一步了解和帮助可与本律 师联系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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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