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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原单位于2011年4月28日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现单位要求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带来两份文件:一件是终止合同通知书(上面的解除原因无法让人忍受);一份是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协议,大概内容是补偿我一个半月的工资,再加一个月的带通知金。两份文件都没有给我,却口头通知我工作到9月28日,以后不用来上班了。请问应律师:这样的补偿对吗?我该怎么办?多谢

合同纠纷
2012-09-29 16:27:2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
    1、您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不对,可以要求三个月的工资补偿。
  • 可以拿到3个月的赔偿金,加一个月通知金
  • 如果你有异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如有异议可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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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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