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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6月与男方协议离婚,达成协议如下: 1、儿子的抚养权归男方,但离婚后儿子与女方生活,由男方每月付500元生活费,之后儿子的赞助费和生病费用双方各付一半。 2、男方在单位分得的一室一厅(使用权)房屋归女方。 ------之后的实际情况是:男方付了3个月的生活费后就不付了(包括这期间的医药费),我就去找他,他不给;我又去找他的领导,领导说,我们只能从道义上教育他,可领导看了我们的离婚协议后说:他的工资完全能够支付孩子的生活费,你还这麽年轻,既然抚养权归他,就把孩子还给他。无奈之下,我把孩子送了回去。但生活费和孩子的上学赞助费我都给了的。今天,我得知他的单位出售公房(他的父母及姐姐都是一个单位的),就去找房管科的负责人,(之前,我把离婚协议在该处备了案的)没想到负责人把他姐通知来了,他们告诉我:我得到的只是该房的使用权,单位卖房只能是对本单位职工,我无权购买。他姐姐对我说:如果我放弃该房的使用权,由男方购买,那麽今后孩子的任何费用不由我承担。 现在我能相信他们吗?如果重新达成了协议,有效吗? 拜托您了!我想尽快知道该怎麽办,因为房屋出售登记于本周三结束。如果重新达成了协议,需要公证或重新在民政局备案吗?

婚姻家庭
2008-03-31 06: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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