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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在破产前,向B信用社贷款100万元,以自有房、地产设置抵押并经相关部门登记;在建厂时,尚欠C公司建设工程款80万元。现申请破产,B和C均向法院申报债权,经清算、评估、拍卖后,拟出分配方案,除法律规定的先期拨付案件受理费、评估费、清算费用、工人工资及养老保险金后,将C公司建设工程款列为第一顺序清偿,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亨有优先受偿权的B信用社没有得到有效清偿,这符合规定吗?

其它综合
2004-04-04 03:30:01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既然抵押物不属于破产财产,那信用社就该对抵押物亨有优先受偿权。我是这样理解的,不知对否?请赐教,谢谢
  • 该时效是除斥期间,超期即无权行使优先权。
  •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由于这是除斥期间,所以只要建设工程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没行使,则丧失优先权,而应由已经办理了抵押的信用社来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
  • 谢谢各位了!
    可我们这里的法院不由债权申诉的,债权人会议形同虚设,走走过场。
  • 同意2楼的意见,这在理论上,建设工程款优先清偿这属于法定优先权的一种情况。
  • 这个问题在法学界讨论了很久,最后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作了定论。
    人在江湖版主说得比较全面了,也有准确的依据,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次位于破产、清算费用和劳动保障款。
    但需注意两点:
    一是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问题;
    二是优先权行使的时效问题。
    关于第二个问题,这个时效的性质是什么,是不是除斥期间,可否中断或中止?超过该期限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大家可以继续讨论,发表你的意见啊。
  • 同意。从高法司法解释第四条可知。
    所以,担任有建筑公司法律顾问的朋友,你可以以你的法律知识去提醒他们了。这是律师的价值所在,维护权利、控制风险。
  • 例外:如果该工程不在,工程款只能作一般债权处理。因为该优先权是基于物权形成的,在物的价值中优先受偿,如物不存在了,优先权的基础也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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