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谢谢律师。但仍有问题请教:《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对房屋面积确认有两条。其中第八条是:《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纳入征地范围补偿登记范围.....。第十二条又说: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这两条确定面积的方法有矛盾没有?前一条根据地调查,后一条按20多年前的死数据。哪个更科学?要知道,20多年的情况变化是很大的。

民事相关
2012-09-24 15:39:1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第八条与第十二条不矛盾:第八条是对调查人范围和调查程序等的规定,而并不是规定“以实际面积为准”原则;第十二条乃对认定标准的规定。二者之间不存在“谁更科学”的问题。
    追问:我们参照《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该条说: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这如何理解?难道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虽没有登记可经调查后再确认,集体土地上的没有登记的房屋(即相当于没有“审批”报告)就不能经调查后再确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