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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因我小家3口和父母等人住在一起,按当时的政策,属困难户,还缺4个多平方可分配。我单位因我无法将原房分割开来,无法解决我的住房困难,我要求我父亲单位解决,后分配了一间14.3平米的使用权房,按当时的分房政策,超出的10个平方,每平米要付500元,我单位共付了5000元,故使用租房凭证承租人是我。因我父亲是老干部,最近上层有政策,以前没拿到足够面积的要给住房补贴,这次我父亲补贴时使用权房是按2000元一个平方计算的,而且是按建筑面积算,我那时福利分房及96年的动拆迁都是按居住面积付费的,一个平方500元,按政策我老父还应补贴建筑面积80个平方,但他们却把我单位当时出的14.3平米已付的10个平方却按现价的建筑面积2000元一平米减去92年付的5000元,这样变成只付了现时的2.5个平米。我觉得时代房价飞涨,咋能这样算呢。我怎么和他们评理呢,当时92年每平米出500元有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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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3 1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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