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前半年内,该欠债企业通过以进价划给第三方企业销售货物的方式,货款给债权人抵债,签有三方协议,请问被申请破产后,这笔货物或钱款会被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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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您说的这种情况不属于上面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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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抵债不会被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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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您说的这种情况不属于上面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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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转让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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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抵债不会被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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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不会被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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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