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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栋三层楼,由地下、二楼和三楼持各三本房产证,我是三楼业主。现发现我的《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的许多内容跟《房屋所有权》的内容出入甚大,例如如果天台不计入《房产证》中,此《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又将天台写为4楼,这有法律效力吗?这本《房屋共有权保持证》与《房产证》内容有冲突,是否以《房产证》为准则?我是否去房管局更改错误的内容?希望能尽快回复我的困惑,谢!

合同纠纷
2012-09-17 15: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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