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女儿于2011年9月3日失踪,2011年12月6日到公安局报案了,2012年6月18日公安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如下规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从2010年开始,女儿和丈夫夫妻关系恶化,曾在2011年7月割腕自杀过,被救。女婿也以跳楼威胁过女儿。2011年12月,我逼问女婿,女婿也说不清楚我女儿的去向。五天之后,女婿喝了农药想自杀,被救。我催促女婿的父母在电视上做寻人启事找人,等待了四个月其父母也没有行动。2012年4月我又催促其父母,其妹妹拿刀威胁我。2012年5月我花1000元把女儿失踪的事登上了寻人网。四处张贴寻人启事也无剂于事。后来,女婿找了七八个青年人潜伏到我家附近,将我儿子殴打致伤。从以上情况分析,我认为,女儿可能遇害了。请帮我出个主意,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