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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一案开庭,被申请人拿本单位内部文件来否定侵权行为。申请人(即我),提出该文件违反《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几条第几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几条,有的行为违反江苏省人民政府2007年35号令《江苏省关于。。。意见》。仲裁员要我把这三个文件在庭上拿出来,我没有拿出来,仲裁员叫书记员不要记录。下午复制递去,仲裁员说已经开过庭了,不要,人家已经答辩过了,后果自负。我说我难道用麻袋背着法规打官司。仲裁员说该背就要背。 请咨询,国家明文规定,尤其是成文法规,出庭时需要一定带着吗?好像“众所周知”的事实,不需要提供原件。仲裁员为什么叫不记录,还说后果自负。

其它综合
2012-09-14 18: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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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