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一案开庭,被申请人拿本单位内部文件来否定侵权行为。申请人(即我),提出该文件违反《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几条第几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几条,有的行为违反江苏省人民政府2007年35号令《江苏省关于。。。意见》。仲裁员要我把这三个文件在庭上拿出来,我没有拿出来,仲裁员叫书记员不要记录。下午复制递去,仲裁员说已经开过庭了,不要,人家已经答辩过了,后果自负。我说我难道用麻袋背着法规打官司。仲裁员说该背就要背。
请咨询,国家明文规定,尤其是成文法规,出庭时需要一定带着吗?好像“众所周知”的事实,不需要提供原件。仲裁员为什么叫不记录,还说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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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仲裁时当事人有义务出示证据,但是你所提出的全是国家已发布的法律法规,不必要非要当时都带着,仲裁员有义务查明相关的规定。
综合本案情况,我认为,此仲裁员已经不是在中立的立场来处理问题。
建议你也不必跟他多纠缠,裁定出来后,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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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法律,司法机关应当推定知道,但是如是地方政府规章或其它效力更底的规定,应当视为证据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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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