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你们好!有一个法律方面的问题想向你们请教:我有一幢房子于2009年租给一位姓黄的老板做宾馆,在合同中约定先交租金后使用,即每年7月15日前交清下一年的租金,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在租赁期间,如乙方擅自终止合同的,甲方不给予赔偿;如甲方擅自终止合同的,甲方要给予乙方赔偿损失,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根据市场价格定。”“租期满后,宾馆所有投资的设施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现在已经过了几个月,我天天打电话要他交租金,他总是以生意不好为由不交租金或是干脆不接电话。请问如果我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宾馆所有的物品是否还归我?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