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的房子在2010年10月10日协议拆迁,协议规定交付时间不超过不超过18个月,每月安置补助费为500元,拆迁时已支付。超过月份的安置费,拆迁方双倍补助。但是现在已是2012年9月13日了,安置地块还是毛草地,无开工迹象。 拆迁时,我拿了一套19楼带跃的高层,面积为125平方。拆迁时没有标准户型图的,据说跃层部分的实际利用面积约为70平方左右,跃层的钱是我需要单独需要支付的,按市场价3000元*125=37.5万。而当时安置价格,小高楼二楼价格也只要3150元/平方。因为当时没有考虑仔细,就签了协议。 而到现在房价比原来已经跌了1000多一平方,项目却仍没有开工建设。所以我有三个问题需要咨询:一,既然是按市场价为参照,就应该根据现在的市场价格来调整,原来价格应该作废;二,跃层部分的计算方法不合理,应该调整,应按实际得房面积计价;三,过渡安置费完全不够,按现在最低标准,我租房成本为2000元/月,如果是短期可以交付,我们可以不计较,问题是,交付日期遥遥无期啊。 请问律师,我的三个问题,可以找拆迁公司处理吗?如果可以,有什么法律依据吗?谢谢作答!

民事相关
2012-09-13 21:33: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