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甲、乙均为浙江人。
⑴B欠A600万,但B资不抵债。2012年5月,经判决A可以拿到150万,但由法院保管,因为当时A牵涉到下面⑵中的案件,A已无其它任何资产。
⑵A欠甲本金120万,利息150万。2012年1月,甲起诉A,4月判决生效,8月立案执行。
⑶A欠乙210万,2012年6月,乙起诉A并判决生效,7月立案执行。
执行法官说,根据2012年省高院的文件,甲可以参与A的债务分配,乙不能。
请问:
⑴执行法官的话对吗?依据的文件是什么?
⑵如果执行法官的话是错的,那又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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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请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执[2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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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请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执[2012]5号),有问题可直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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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均无法定优先权下,可以参加分配.具体请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执[2012]5号),有问题可直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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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请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执[2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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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带上材料具体委托律师分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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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