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有三个股东,公司成立之初股东协议上写明了公司所有债权债务个三分之一。现有办公楼为公司房产证的固定资产,这栋楼是其中2个股东出资的,于是三股东签订内部协议说明该股东的三分之一股份已退股,我现在想问:站在法律的角度,像这种三个股东的股份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的资产,是以房产证名称决定各股东资产?还是以公司成立之初股东协议决定各股东资产?还是以公司后来的内部协议决定各股东资产?法律的公正应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还是股东内部协议为准?那个没有出资的股东在该栋楼是否同样占有三分之一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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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于公司外部第三人来讲,只要没办股东、章程变更备案,原三个股东仍是公司股东,承担相应义务。对于公司内部股权关系而言,三个股东补充协议,其实是出资变更协议,没出资的股东丧失了出资股东权利。股东并不直接拥有公司资产,而是通过股权的形式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没有出资的那个原股东,被新的内部协议否定了原三分之一股权,相当于除名了,不享有公司股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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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章程为准,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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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内部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那么退股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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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需要面谈才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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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