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毒品200克以上怎么判?毒品不在他身上,只是被带毒品的指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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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毒品犯罪案件主要的罪名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十几种罪名。
(一)毒品犯罪的主体
《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规定意味着只要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贩卖毒品罪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毒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年龄的核实、查证成为刑事辩护律师工作的重点。
在我国农村和边远地区,一些地方仍习惯沿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方法,在户籍申报登记过程中,往往以农历申报出生日期。毒品犯罪过程中,组织者往往利用未成人进行毒品运输、走私,因此,未成年人真实周岁年龄的查实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应亲自走访当事人住所地,包括被告人的家人、邻居、出生时所在的医疗机构。详细了解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查看医院的出生登记,经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同样,毒品犯罪当事人是否怀孕、哺乳,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又聋又哑或是盲人都是刑事辩护律师在毒品犯罪主体部分要考虑的问题。
(二)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
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毒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必须是明知。2007年公检法联合意见中对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列举了八种行为认定为应当知道。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4)体内藏匿毒品的;(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8)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2008年最高院意见又补充认定“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以虚假身份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也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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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结合具体案情,是非法持有,还是运输,当事人是否累犯,年龄,平时表现,等等,尽快委托律师介入,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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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马上请本律师出面给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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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运输毒品罪,判刑在15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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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毒品是怎么来的,用于干什么,毒品种类属于什么,证据是否充分,有无从轻、减轻情况,因为在不了解案件情况下是不能准确判断的。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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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如何定性:如果定贩卖或者运输毒品,法定刑就非常重;如果定非法持有,相对比较轻。具体量刑要结合整个案件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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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什么毒品了,还要看是用来做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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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什么毒品以及结合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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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请律师代为辩护,这样可以轻判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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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