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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岁男孩因发烧到卫生室就诊,卫生室打了一针,回去后家长说不烧了,至到第二天中午小孩又发烧,家长带小孩去了镇医院,镇医院认为小孩病情严重便转到市医院,市医院又转到襄樊医院确诊为病毒性脑炎,经襄樊二十多天的治疗,小孩现在成了植物人,襄樊医院说小孩来晚了,家长便抓住卫生室不放要求赔偿损失,因为当时有规定 0 至 6 岁发烧小孩一侓到卫生院就治,所以家长不依卫生室,如果卫生室用药在当时情况下是对的,卫生室所做算不算是医疗事故,要追究卫生室的责任需要哪些医疗文书,谢谢

医疗纠纷
2012-09-14 01: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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