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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6日晚8点左右,当我们在一位邻居吃饭时,另一位邻居不经我同意及趁人不注意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我的住宅(无照明、楼梯及天井未安装扶手),不慎从三楼天井坠到二楼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其家属要起诉,问我负什么过错责任?起诉时效是否超过?谢谢

损害赔偿
2012-09-11 16:33: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本律师多年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于你的问题回复如下:一、依法委托律师应诉,如果对方在2012年4月16日以后起诉,你完全可以委托律师以超过诉讼时效、未经你方同意擅自进入住宅而你方没有责任为由予以抗辩,要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请求。
  • 依法委托律师应诉,如果对方在2012年4月16日以后起诉,你完全可以委托律师以超过诉讼时效、未经你方同意擅自进入住宅而你方没有责任为由予以抗辩,要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请求。
  • 依法委托律师应诉,如果对方在2012年4月16日以后起诉,你完全可以委托律师以超过诉讼时效、未经你方同意擅自进入住宅而你方没有责任为由予以抗辩,要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请求。
  • 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 承担较小责任,人身损害一般时效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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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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