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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男方是在2006年登记结婚的,同年生下一个女儿,但双方婚后生活并不理想。男方对女方父母极不尊重,常在女方面前辱骂长辈,不孝顺父母。对家庭也不关心,从不为将来的生活打算,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依旧是秉持吃光用光全部花光。从2009年3月我因工作需要回女方父母所在地工作而男方出尔反尔不愿遵守约定(双方一起去女方父母所在地工作)开始,男方从不主动过问我及女儿的情况,也从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男方从事建筑行业工作(泥瓦匠及室内装修)每月工资数额因其工作的不稳定性而不同(月工资按天数算,每天工资不少于150元),我与其讨要女儿抚养费却遭男方拒绝,总说没钱。我曾于2011年3月正式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同意离婚,但男方却无理的要求我支付其精神损失费并不愿支付女儿抚养费,故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我是否可以拒绝支付其精神损失费并讨要女儿抚养费?

民事相关
2012-09-10 15: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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