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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候选人产生方式有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和不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请问不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是怎么规定?怎么选举的?

其它综合
2012-09-08 22:16:3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选民竞选。拟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竞选意愿和拟竞选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日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
      作这样的规定,可以减少选举时选民的盲目性,有利于选民在没有候选人的前提下有目的地进行选择,票数也能相对集中,提高选举的成功率。

      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时,如何处理选举结果?
      确认直接当选。在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竞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得票多的直接当选。这也是通常所说的“两个过半数”原则。这“两个过半数”的规定,是《村委会组织法》中直接选举有效性的法律规定。

      几种情况的处理。一是竞选人或另选人获得过半数赞成票,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要在当日或次日对得票相等的竞选人或另选人再次进行投票,不论得票多少,以得票多者当选。二是未能选出或选足村委会成员时,应当另行选举。这时需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另行选举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举行,原则上要在第一次投票选举后的5日内进行;二是另行选举也应当实行差额选举,按未当选人得票的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笔画为序;三是另行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这一规定,是对“两个过半数”原则的合理补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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