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A公司,这是家有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集团总公司占75%的股份(认缴出资总额7500万),A公司占25%的股份(认缴出资总额2500万)。但集团公司实缴出资额仅为3000万,辽宁公司实缴出资额2000万。去年A公司经营不善,法人被抓,2011年3月至今,没有为员工开资缴纳保险。为了维权,员工于2012年4月23日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同年8月份下发了仲裁书。可是仲裁书中只将集团公司列为第三人并没有明确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欠下巨款,根本无法补偿员工工资及福利。所以只能将集团总公司列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我们才能要回工资。现我们已经到了法院交了起诉书。请问,这起案件是否能将集团总公司列为第三人并承担连带责任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