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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事业单位长期从事日常维修杂务工作,用工方不时以记工包工方式计算工资并不时采用造工资表或要受雇方打劳务发票(劳务发票是以月800元的无税收的发票)被雇方每次是在接到用工方通知到达用工方指定的工作场地在其具体安排指示下从事每天乃至一天之内都有不同的工作。劳动工具一部分由单位提供一部分由被雇方提供。请问这属于承揽还是劳务关系?

损害赔偿
2012-09-07 16: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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