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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说明 我是一名普通的农民,在今年三月为儿子从**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分公司购买了一份《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在今年的8月4日在家中玩耍时摔倒,造成右胳膊骨折,从8月4日-8月13日9天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共计2688.12元,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内的是2099.26元,新农合核算实际补偿为1404.46元,门诊检查费84元。在对此基础上**赞皇公司给于意外伤害保险补偿为700.92元,但票据、说明也没有,只是通过银行转账划拨,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口头解释说“非医保用药”也不给于补偿,但在本保单合同中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非医保用药”,不给于赔付,我对这 “非医保用药” 理赔处理不予理解, “非医保用药”是否就是不再理赔范围? 本保险单中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保险责任部分: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到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本保单保险责任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前和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对“非医保药”不赔 的相关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保险条款字体也非常小,未对“非医保药”不赔的相关条款用黑体字或大号字体来提醒投保人。由于保险公 司未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非医保药”不赔的相关条款对被保险人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纠纷
2012-09-07 12:32:1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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